画院章程

山东舜源书画艺术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山东舜源书画艺术院。

第二条 山东舜源书画艺术院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挂靠在省文联的山东民间事业实体,由书画家及书画爱好者自愿参加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书画艺术团体。

第三条 山东舜源书画艺术院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多渠道地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广泛团结国内外书画名家、艺术新秀进行专门题材书画创作,组织展览与研讨活动;进行书画作品的推介、展示交流,为进一步弘扬民族文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文联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为济南市阳光舜城北城西区2号,邮编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从事书画创作、交流与联谊活动;

2、举办书画展览、编辑出版书画册,进行学术交流,切磋技艺,介绍本院会员活动及作品,提供学习资料和提供书画经销信息 ;

3、组织民间传统艺术的传播与交流;

4、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兄弟书画院开展书画活动,为文化产业、文化艺术的发展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会员资格:

凡热爱书画艺术,并在书画创作、教学、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造诣、热心本院事业,承认本院章程的书画家,均可申请加入本院。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本院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享受本院的有关待遇。

  2、本院将视会员的工作成绩和创作研究成果,及对书画院建设发展作出贡献的书画界人士,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3、本院对会员的书画作品、理论著作等积极帮助编辑、出版 。

4、会员需维护本院的权益和声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和支持本院的活动,完成本院分配给的创作和研究任务。
  5、会员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院自由。
  6、对违犯本院章程和违法乱纪者,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撤销会员资格。
                  
第四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务会,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长主持院务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有关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须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院长为院务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院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院务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本院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订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行政、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7、单位章程和院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副院长按分工协助院长工作。秘书长在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为院长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由院务会任命。

第十一条 本院聘请热心支持书画院工作的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指导书画院工作。聘请积极支持各项业务活动的省市领导、著名企业家、书画名家为书画院名誉院长和艺术顾问,参与指导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本院聘请热爱书画事业并有一定艺术造诣的书画专业人员为书画院院士。

第十三条 院务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研究本院重要事务。必要时可随时举行。办公会每周一次,研究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书画家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任务是总结报告工作,交流经验、联谊、研究书画院发展大计。

第十五条 本院所属人员,未经院务会允许,均无权以本院名义组织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1、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接受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书画等实行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务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院务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院务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2、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单位宣告破产。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1018日院务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务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页 | 画院简介 | 画院章程 | 组织机构 | 分支机构 | 签约书画家 | 画院收藏 | 展览作品 | 画院动态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山东舜源书画艺术院     邮箱:baidu@vip.126.com
地址:山东省朝阳区文化街330号   电话:0531-82367199    技术支持:出格